新闻资讯NEWS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媒体新闻

首部无人机管理法规正式出台!附最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2 10:58:48      点击次数:431

首部无人机管理法规出台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首部专门行政法规,对于无人机行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640 (1).jpg


适用条件

继续阅读本文之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无需了解本条例:

  • 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条例

  • 不算无人机的不适用本条例

  • 条例2024年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可暂时不看



航模和玩具无人机算不算无人机?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均算作无人机,需遵守本条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详情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解读:

  • 凡是购买无人机都必须实名登记。

  • 境外飞行驾驶无人机必须进行国籍登记。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解读:

  • 购买无人机必须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无人机分类

640 (2).jpg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 (以下简称操控员) 执照: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解读:

  • 操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必须考取无人机执照。

  • 申请执照的要求包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培训考核、无影响飞行的疾病史,无吸毒行为、近5年无刑事处罚记录。

  • 操控植保无人机无需考取执照,但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 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操控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解读:

  • 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无需考取执照。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微型、轻型无人机。想跨界操控,应有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 在管制空域操控轻型无人机的人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十九条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 (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解读:

  • 管控空域包括120m以上;机场、军事等重要设施附近;革命纪念地等区域。

  • 在管制空域飞行需报备申请,取得飞行许可。

  • 管控区域之外即适飞区域,即120m以下的空域。适合微轻小无人机飞行,无需申请和报备。

  • 特殊情况、国家重大活动、军事任务及应急救援等情况下,可优先处理飞行任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电波参数测试等飞行活动。

解读:

  • 从事测绘活动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 外国驾驶员不得在我国实施测绘飞行活动。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由外国人员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实施测绘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决定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运营合格证

第十一条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以下简称运营合格证):

(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解读:

  • 操作微型无人机的单位无需运营合格证

  • 操作农用无人机的单位在适飞空域飞行无需运营合格证

  • 申请运营合格证条件:

    • 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合格的操控人员

    • 符合要求的无人驾驶设施及设备

    • 合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运营合格证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的要求实施飞行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解读:

  • 单位或个人应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提出申请

  • 按照国家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


《条例》出台意义重大

简单来说,此条例的出台框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标准、使用规范、适飞空域、监管手段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应用、监管及无人机产业发展都影响深远。

管理并非一刀切

针对种类多样的无人机类型,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也较大。因此,对于无人机的管控也不能“一刀切”处理。《条例》就按分类管理思路,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同时农用无人机又按照需求区分管理。《条例》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的管制,既明确了标准,又规范了差异化要求,这对于行业发展来说意义非凡。

助力行业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广泛的运用于农业、物流、国防等领域。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繁荣发展的同时,各类“黑飞”、伤人等问题日益凸显,威胁着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法律条规的正式出台意味着中国无人机产业野蛮生产的阶段结束了,而对于此前会危害社会及国家的安全风险也将会被根除。

从行业来看,《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激发行业企业内生发展动力,使企业生产制造更加规范有序、用户使用更加安全便捷、管理部门履职更加有力高效,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相关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短期来说,政策对于行业的整顿确实会干扰企业阶段性的发展节奏,并一定程度上会打击消费者的购买欲。但长期看来,明确的规章制度标明了产业发展的标准与红线,这将持续助推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上一条:全世界的无人机产业格局
下一条:峰飞完成全球首次吨级eVTOL多机编队飞行

返回列表

您感兴趣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