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NEWS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媒体新闻

明确无人机企业重点覆盖范围、增加正向激励指标 | 民航局修订《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1 10:50:08      点击次数:424

■ 4月10日,「低空经济观察」获悉,为进一步促进通航企业诚信经营,民航局近日组织修订并印发了《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3〕1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优化,明确了无人机企业重点覆盖范围,针对无人机企业特点和安全发展需求,设计了无人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指标增加了对通航企业在非营利情况下参与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的正向激励。同时,首次明确后续将积极探索诚信评价结果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发放工作相衔接的工作程序。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低空经济观察」将修订情况分享如下。


微信图片_20230411104712.png


■ 修订背景
《通用航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民航规〔2021〕16号)自印发以来,充分发挥了引导企业遵章运行、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2022年第二季度,民航局组织并完成首次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在行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为更好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诚信评价在创新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自律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民航局结合首次评价实践和行业发展新趋势,从无人机企业评价、定级指标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优化,经充分征求通航企业代表、各地区管理局及行业专家意见,完成办法的修订工作。


■ 修订意义
新《办法》坚持覆盖全面、重点突出、合理分级、以评促诚导向,进一步优化评价指标、精准评价等级,引导传统通航企业和无人机企业在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自律经营。同时,加强评级结果应用,有效实施精准监管,加强联合失信惩戒,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有效提升通用航空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诚信自律高质量发展。

■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明确无人机企业重点覆盖范围。为顺应无人机发展新趋势新要求,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评价覆盖的通用航空企业范围,包括传统通用航空企业、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鉴于无人机企业主体数量较大,上位法及条例有待出台,相关数据获取途径尚待完善,结合各管理局监管实践,须至少覆盖民航局批复的无人机试点企业、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企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试验区)相关无人机企业。
(二)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为进一步提升评级结果客观性、公平性,新《办法》从四个方面做了优化完善。一是完善无人机企业评价指标。针对无人机企业特点和安全发展需求,设计了无人机企业诚信经营评价指标。二是增加正向激励指标。为鼓励通用航空企业参与国家、地方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结合近期应急管理部门正在制定的相关法规,新《办法》增加了对通航企业在非营利情况下参与航空应急救援任务的正向激励。三是弱化监管差异影响。针对首次评价中企业反映较为突出的整改通知书数量受飞行作业量、管理局检查频次等因素影响问题,新《办法》出台后,拟在每年具体评分时,按照全国平均水平对上述指标得分按照当量处理并核减,弱化因各地监管差异造成扣分差异。四是优化评价方法的发布方式。为及时适应行业发展新特点新变化和监管实际,新《办法》明确,在保持评价维度、指标相对固定的基础上,民航局每年在下发评价通知时,一并公布评价时间安排、评分方法、具体评价指标等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评级方式。为进一步加强评价对安全生产、诚信经营的引导,新《办法》从以下两方面优化评价定级方式。一是按得分比例确定评价等级。将原来按照“得分区间”确定评级调整为按照“得分比例”确定评级,A级、B级、C级划分比例按照全行业前50%、50%-90%之间、末位10%确定。二是明确三类“一票否决”情形。新《办法》设置了“一票否决”情形,直接评定企业为C级,包括以下三类情况:一是企业因自身原因未保证安全,发生亡人事故的;二是企业被吊销、撤销经营许可证或运行合格证的;三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进一步拓展结果应用范围。新《办法》明确,企业诚信经营评价结果将作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监管、政策使用、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其中,首次明确,后续将积极探索诚信评价结果与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发放工作相衔接的工作程序。


上一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草案)》
下一条:云南省印发无人机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构建辐射南亚东南亚地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新格局

返回列表

您感兴趣的新闻